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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歐盟打臉,最高法院否決《隱私護盾》,以防范美國的數據監聽


    當地時間7月16日,歐盟最高法院對美國的數據監聽行為進行了嚴厲譴責,并否決了始于2016年的《隱私護盾(Privacy Shield)》協定,該協定一直以來都是歐盟與美國之間傳輸數據的一種機制。

    在2016年之前,歐盟使用的數據協議為《安全港(Safe Harbor)》協定,它大概持續使用了15年時間。而在2013年,由于前NSA雇員愛德華·斯諾登曝光了大量來自美國情報機構的機密文件,其中不乏對歐洲領導人的監控。于是在2015年10月,出于對美國情報機構入侵和監視歐盟個人隱私數據的擔憂,歐盟法院宣布這套歐美數據傳輸協議無效。

    不過,2016年發布《隱私之盾》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歐盟國家對個人隱私數據安全的擔憂,一些關注歐盟數據保護的專業人士,認為該協議并未從根本上杜絕美國機構對歐盟公民的個人隱私數據進行大規模監視,協議的作用不夠強大,無法承受歐美數據傳輸帶來的巨大的安全隱患。

    其核心原因在于,根據斯諾登提供的信息,美國將數據監控作為保護國家安全的首要任務,允許最大限度地搜集任何可疑用戶的個人隱私數據,這與賦予公民隱私權和數據保護權的歐洲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抵觸,是很難由《隱私之盾》完全解決的,而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阻斷數據的傳輸。

    不過,這一決定并不涉及所謂“必要”數據的傳輸,例如發送數據請求或電子郵件以便預訂酒店房間,而是針對那些出于成本或簡便性原因,在美國本地處理源于歐洲的用戶個人數據,這可能會促使更多的公司轉向歐洲用戶的區域進行數據處理,而不會再將其傳輸至美國處理。

    針對這一決定,歐盟最高法院澄清,歐盟隱私法與美國監視法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由于歐盟不會改變其基本權利,以取悅美國國家安全局,因此克服這一沖突的唯一方法就是要求美國為所有人(包括外國人)提供數據隱私保護。

    也就是說,這項裁決不是用來限制數據傳輸的,而是為了規避美國的監視法對個人隱私數據帶來潛在威脅的結果。其潛在的含義是,如果美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改變,那么歐盟對待數據傳輸的限制也會改變。

    被歐盟打臉,最高法院否決《隱私護盾》,以防范美國的數據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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