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電子煙的監管問題尚未出臺相關國家標準及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電子煙是否會被認定為煙草專賣品?銷售電子煙是否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我們可以通過觀察一些司法判例,來了解司法實務部門的看法。


案例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刑初296號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被告人許某欣,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17年11月起,從“阿酷”等人處購進共計540346元各種品牌的電子煙和電子香煙煙彈,并通過其經營的淘寶網店鋪向全國各地進行銷售,并已全部銷售完。
其中經委托廣東省質量監督煙草檢驗站對查獲的許某欣向閆某某出售的3條Marlboro牌子(iQOS原味)電子煙彈進行鑒定,均為真品iQOS卷煙。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欣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例二: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4刑初1328號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2018年6月開始,被告人李某在沒有取得國家煙草專賣部門核發的煙草專賣許可的情況下,多次向黃某2等人非法銷售Marlboro、HEETS等品牌電子煙(均有iQOS標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向黃某2等人銷售電子煙金額約計21萬元。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律師簡析
電子煙是一種電子加熱非燃燒型香煙,分煙具和煙彈兩部分組成。
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征求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定性等有關意見的復函》(國煙辦綜【2018】182號)規定,對于含煙堿等煙草提取物成分的電子煙煙彈(煙油),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及《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相關規定,電子煙應作為煙草制品進行監管。但不含煙草專賣品成分的電子煙煙桿、霧化器、電池等裝置,不屬于煙草專賣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就目前的一些司法判例看,司法機關會根據上述規定認為,對于含煙堿等煙草提取物成分的電子煙煙彈(煙油),屬于煙草專賣品,應當納入煙草專賣監管范圍;但是,不含煙草專賣品成分的電子煙煙桿、霧化器、電池等裝置,不屬于煙草專賣品,不納入煙草專賣監管范圍。在案例一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通過淘寶網店鋪售賣電子煙的交易金額為涉案金額,對存在購買電子煙具可能性的交易金額予以剔除。
2017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新型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I QOS、GLO、PLOOM、REVO四種類型的新型卷煙產品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同年11月,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相關單位送檢的I QOS“煙彈”樣品成分進行了鑒別檢驗,判定“煙彈”樣品含有煙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煙葉制成。
據此,對IQOS等部分電子煙,經鑒別檢驗,含有煙草成分,國家煙草專賣局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的,會被認為是煙草專賣品,應當納入煙草專賣監管范圍,其經營銷售應當遵守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被告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iQOS卷煙,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經營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廣東地區之外,也有因為銷售加熱不燃燒新型卷煙“煙彈”被判犯非法經營罪的案例。在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20)冀0821刑初2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等人在上游供貨商購進加熱不燃燒新型卷煙“煙彈”后,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支付方式向下線和其他客戶銷售“煙彈”。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銷售新型卷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