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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查看微信聊天記錄,詳細教程分享給大家


    近期立法的修改,將公眾的視野聚焦在“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的討論上。微信聊天記錄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證據?在訴訟中應該如何運用?這就必須回顧有關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的立法變革和實踐運用。

    “5G”技術的推廣應用,標志著我國信息技術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技術的迭代更新,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和工作,電子數據就是信息技術在證據法領域的規范投影,電子數據證據規則也伴隨著時代進步應運而生。

    在國外的立法例中,對電子數據的稱呼不一而足。例如,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稱其為“電子證據”;美國《統一證據規則》稱其為“電子記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稱其為“數據電文”,等等。

    我國2005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第一次提到了“數據電文”的概念,2010年頒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進一步使用了“電子證據”的術語,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后才將“電子數據”統一為標準概念并作為一種證據方法加以規范,201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界定了電子數據的概念,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2019年12月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2019年《證據規定》),明確列舉了電子數據的外延范疇: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2012年之后,在司法實踐中,電子數據就作為常見的證據方法廣泛應用。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信息、手機短信、交易記錄信息都逐漸進入司法視野,成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據。

    2018年,浙江省寧波市的“移動微法院”建設借助人臉身份識別、電子簽名、音視頻傳輸等技術,在提供訴訟便利的同時,其糾紛解決過程集中彰顯了電子數據的收集、使用和認證規則的重要性。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在廣東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致力于解決電子數據適用中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這些都是司法實踐領域在完善電子數據證據規則方面做出的有益探索。

    新的《證據規定》必然對司法實踐產生重要影響,尤其是在傳統型證據規則和新型電子數據的結合方面。

    首先,是最佳證據規則的運用。最佳證據規則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按照英國證據法學家吉爾伯特的描述,最佳證據規則要求在法庭言詞辯論過程中,通常必須出示原件,只有當存在可信以為真的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例外不出示原件。傳統上,最佳證據規則最初只能適用于文書證據,后來逐漸發展到適用于照片、錄音、以及類似的記錄等。

    2001年頒布的《證據規定》明確要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通說認為這就是用以規范書證和物證提交和判定其證明力的最佳證據規則。

    2019年《證據規定》的1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這說明,我國已經將最佳證據規則的適用范圍也拓展到了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這對于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的舉證和認證具有指導意義。

    此外,電子數據本身可以作為其他證據類型的傳來證據提交給法院。在提供書證、物證的原件、原物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交該證據的影像資料。但該影響資料應和原件、原物核對,否則不得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其次,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應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同樣源自于英美法系,于20世紀初產生于美國。其設立目標在于保障人權、嚇阻警察違法等。我國民事訴訟中,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或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要被排除。

    這就要求證據的制作形式、收集方法和使用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電子數據的應用方面同樣必須遵守此規則。如采用強制脅迫手段、利用黑客技術、以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偷拍偷錄取得的電子數據都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用手機等設備偷拍、偷錄取得的電子數據均被認定為非法證據,還是要對其取得手段、表現形式進行綜合判斷。

    2019年《證據規則》的出臺,標志立法重點逐漸從電子數據本體論拓展至電子數據的使用論。電子數據的收集、使用,成為立法和司法的重點問題,又如當事人關注的聊天記錄造假或被本人賬號盜用產生的電子數據真實性問題,都需要合理、恰當的規則加以規制。

    在證據的保存和提取方面,也啟示當事人應注意保存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等原始環境,采用可靠方法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

    有可能的情況下,可以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電子數據或者對其進行確認;當事人之間存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進行保存、傳輸、提取。必要時,應及時借助公證程序以保全電子數據并保障其證明力。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作為立法中明確列舉的證據類型,已經深刻走入我們的生活,并影響著糾紛的解決過程和民事權利的實現,電子數據必將成為民事主體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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