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打印出來作為證據使用的條件:
(1)證明微信聊天主體是本案的雙方當事人。
(2)微信聊天內容確系原始內容、未經刪減,且前后具有連貫性、完整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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